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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0号

时间:08-11-29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0号(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0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9-17                                       【生效日期】2008-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1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1。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持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1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9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915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9315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上述输变电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9315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附件2所列输变电设备的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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